
對黨政領導干部的保密要求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7-02-10 09:10:00 點擊:
黨政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組織和國家機關中擔任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干部,包括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干部及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擔任相當縣、處級及其以上領導職務的負責人。由于領導干部在黨和國家的各項工作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負的責任不同于一般人員,決定了領導干部接觸國家秘密的事項多、知密的范圍廣,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大量接觸國家的核心秘密,所以,對領導干部在保密方面必須有特別的要求。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專門下發了《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明確規定了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十條保密守則。這十條守則是:
(1)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2)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復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5)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人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并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6)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7)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
(10)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1)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2)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復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5)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人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并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6)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7)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
(10)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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